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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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部落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9號原告 摩里莎卡 部落兼法定代理楊立人訴訟代理人 林育萱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馬里巴西部落法定代理人 鍾文榮 被告 馬太鞍 部落法定代理人 黃蓮玉 被告 大加汗 部落法定代理人 朝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部落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所受利益不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