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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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 柯福仁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複代理人 吳秋永 律師被告 周黃月娥 (即 周等泰 之承受訴訟人)
郭周麗香 (即周等泰之承受訴訟人) 林周麗鳳 (即周等泰之承受訴訟人) 周榮崑 (即周等泰之承受訴訟人) 周麗卿 (即周等泰之承受訴訟人) 周麗桂 (即周等泰之承受訴訟人) 周麗玲 (即周等泰之承受訴訟人) 黃周少 蔡 周罔 伽 盧周萍 蔡 周壽榮 周安雄 周翁 含笑 周淑真 周逸川 周華川 周蔡河 周正炫 周錦雀 周 陳素美 周容瑛 周容瑜 周志豐 周志南 陳再元 柯福健 林晉楠 柯金標 柯魯 蘇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蔡周壽榮 「住台北市○○區○○街○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南市○○區○○里○○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