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 陳貽祺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1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15人10份34元-1,000元=4,1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主張任職於領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2與
103年度薪資總額均為312,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最近之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聲請人長子 林文 偉於103年度有1,296元之所得、長女 林文如 於102年度有2,361元之所得分別為何。
(四)每月支出部分:
1、就所提列之房租部份,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人戶籍地址與租賃地址不同,請釋明有何租屋必要。
2、請就所提列「交通費1,000元部份」,釋明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
3、請就所提列長子 林文偉 與長女林文如每人每月各3,000元之扶養費部份,提出詳細明細表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請陳報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是否與前配偶 林正吉 分擔、聲請人與前配偶林正吉支應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請陳報前配偶林正吉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文如、林文偉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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