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原告 王聖文 被告 柳文伶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柳文伶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王聖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施孟弦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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