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告 黃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9,0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