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66號聲請人 楊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