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589號債權人 佑全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顏秀卉 債務人 賴坤山 債務人 賴永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除債務人明示
者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
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部分,債權人未予釋明且查無其他法律依據,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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