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淑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惠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淑惠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6年7月19日之前,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4各罪之犯罪時間係於105年7月至同年10月之短期間,且犯共計高達76罪,所涉被害人之多、各罪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27次)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7次)。犯罪日期105年9月9日(3次)、105年9月18日(2次)、105年9月8日、105年9月5日、105年9月7日(3次)、105年8月24日(2次)、105年8月8日(2次)、105年8月25日、105年8月23日、105年9月21日(2次)、105年7月11日(2次)、105年9月6日、105年9月10日(2次)、105年9月20日(2次)、105年9月19日至20日、105年9月20日至21日。105年9月23日。105年8月1日至2日、105年8月27日(2次)、105年9月6日(2次)、105年9月9日、105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028號等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89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254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3日106年6月9日107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254號106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107年5月25日備註1、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26號。2、編號1至3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99號。2、編號1至3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75號。2、編號1至3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41次)。犯罪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9日、105年8月3日(4次)、105年8月9日(2次)、105年9月17日(4次)、105年8月18日、105年7月10日(8次)、105年7月6日、105年8月5日(2次)、105年8月22日(8次)、105年9月9日(3次)、105年9月8日、105年7月30日、105年8月20日、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8日、105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1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85號、109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85號、109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6日備註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14號。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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