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950號債權人 高國耆
之3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美惠 、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改依票據權利以外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例如:借貸關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