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54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理人 丁○○
3、7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3、7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被告現因本院97年度
消債更字第160號裁定,於該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債權人
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
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