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39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吳琮聖 債務人馬詠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金額之萬分之五,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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