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66號債權人 陳道生 債務人佑典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叁萬柒仟柒佰叁拾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附表編號2、3、4、7、10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前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476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5年5月27日│5,000,000元│105年5月27日│AE0000000│├──┼────────────┼───────────┼───────────┼───────────┤│002│105年5月29日│1,200,000元│105年5月30日│AF0000000│├──┼────────────┼───────────┼───────────┼───────────┤│003│105年6月10日│360,000元│105年6月13日│AF0000000│├──┼────────────┼───────────┼───────────┼───────────┤│004│105年6月12日│1,000,000元│105年6月13日│AF0000000│├──┼────────────┼───────────┼───────────┼───────────┤│005│105年6月15日│1,000,000元│105年6月15日│AF0000000│├──┼────────────┼───────────┼───────────┼───────────┤│006│105年6月15日│1,000,000元│105年6月15日│AF0000000│├──┼────────────┼───────────┼───────────┼───────────┤│007│105年7月10日│1,000,000元│105年7月12日│AF0000000│├──┼────────────┼───────────┼───────────┼───────────┤│008│105年7月15日│1,000,000元│105年7月15日│AF0000000│├──┼────────────┼───────────┼───────────┼───────────┤│009│105年7月25日│1,488,865元│105年7月25日│AF0000000│├──┼────────────┼───────────┼───────────┼───────────┤│010│105年7月3日│1,000,000元│105年7月4日│AF0000000│├──┼────────────┼───────────┼───────────┼───────────┤│011│105年6月20日│1,488,865元│105年6月20日│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