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伊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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