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77號聲請人 張定鄉 上列聲請人與 張丙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丙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相對人死亡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遺失,可向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簿之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本件提出之登記謄本擔保債務人記載為空白)
四、本件抵押權之設定,其清償日期為空白,故請釋明本件欠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債務人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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