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威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莊逸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人因前置協商毀諾,恢復原貸款契約書約定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違約金,如欲請求違約金,應於請求聲明中表明(應注意有最高連續收取9期之限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