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2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2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