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 謝家湖 相對人 陳怡仁陳昭宏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昭宏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且債務人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3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陳昭宏於債權屆期仍未清償債務,經聲請人催討後未能依約履行。又債務人陳昭宏於103年7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15號裁定選任陳怡仁為陳昭宏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紙、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15號裁定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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