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號上訴人百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07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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