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9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6年1月1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偵查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3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