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嗣經移送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三二七四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廿九日等情,有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記載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刑期、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等事項在卷可稽。本院覆核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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