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詩綺 (原名 陳怡安 )選任辯護人 莊劍郎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萬馨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綺、楊萬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詩綺、楊萬馨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業於112年6月14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陳詩綺、楊萬馨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