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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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敏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彭源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參照)。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61萬9,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林奕宏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