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榮倫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榮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榮倫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7月29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231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