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89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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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89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2月17日下午4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零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96年7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之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單查詢、客戶戶口查詢、持卡人交易查詢及國際信用卡逾期
未繳款月報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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