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小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港小字第1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000000
           00號
      乙○○
           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林麗美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利息:期間及利率││
│編號│貸款金額│債權金額├──────┬────┤違約金:期間及利率│
│││(本金)│期間│年利率││
├──┼────┼────┼──────┼────┼────────────┤
│1│7,570│7,570│自96年7月1│6.816%│自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2│41,080│41,080│自96年7月1│3.600%│自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96年7││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自96年8月1│3.450%│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日起至96年10││。│
││││月31日止│││
│││├──────┼────┤│
││││自96年11月1│3.530%││
││││日起至97年1│││
││││月31日止│││
│││├──────┼────┤│
││││自97年2月1│3.610%││
││││日起至97年3│││
││││月17日止│││
│││├──────┼────┤│
││││自97年3月18│6.816%││
││││日起至清償日│││
││││止│││
├──┼────┼────┼──────┴────┴────────────┤
│合計│48,650│48,650││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