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33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A(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B、C(即A之父、母,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7月8日本院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明知伊未滿16歲,仍於民國97年
6月中旬、7月中旬、8月中旬,在高雄縣○○鄉○○○路○○號5樓上訴人住處房間內,與伊發生性交行為3次,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719號判處罪刑確定。伊受此不法侵害,身心痛苦異常,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訴請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並聲明求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50萬元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係兩廂情願交往,並發生性關係,被上訴人之母尚促成兩造間感情持續穩定正面發展,詎事後被上訴人之母竟要求伊給付200萬元,始同意兩造交往成親,嗣因無法籌足金額而作罷,雙方因此反成仇家。伊固因不懂法律觸犯刑事罪責,入監服刑,然被上訴人以「身心痛苦異常」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既非事實,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明知伊未滿16歲,仍於97年6月中旬、
7月中旬、8月中旬,在高雄縣○○鄉○○○路○○號5樓上訴人住處房間內,與伊發生性交行為3次,上訴人因上開行為涉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參罪,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719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前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五、本件應審酌之爭點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及應賠償若干金額為適當?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上訴人於姦淫時尚未滿16歲,顯無同意姦淫之意思能力,雖上訴人以其與被上訴人相姦係得被上訴人之同意為抗辯,仍不能阻卻其違法性,上訴人此項不法行為,同時侵害被上訴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被上訴人謂其因此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訴求給付慰撫金殊無不合(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48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㈡上訴人明知被上訴人為未滿16歲之少女,心智發育尚未健全
,對於性行為欠缺完全自主判斷能力,於被上訴人母親事先勸阻下仍與被上訴人發生性行為,顯然影響被上訴人身心之正常發展,是上訴人之上開行為,顯已侵害被上訴人之身體、自由、貞操等人格法益,自屬不法侵害,且其情節重大,被上訴人主張身心痛苦異常,堪予採信。依首揭規定,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上訴人辯稱兩造係兩廂情願發生性關係,被上訴人母親尚促成兩造交往,事後反以身心痛苦異常請求賠償,並無理由云云,均無可採。
㈢次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茲本院審酌兩造發生性行為時為男女朋友關係,上訴人從事鐵工,名下有薪資收入及土地三筆,被上訴人為學生,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及所得等情狀,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0頁以下)。是原審認被上訴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金額為20萬元較為適當,並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法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此部分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