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3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衽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衽與告訴人 張美雲 係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臺中教育中心之同學,被告竟於民國105年2月11日夜間9時許起至同年月14日上午9時許止,透過手機登入LINE通訊軟體,以「雞蛋糕」名義,接續在「麗慧」、「angel靖淳」、 簡祥霖 等多數人均得閱覽之「手工藝班文化大學」群組內,發送:「吃藥了嗎」、「蟑豬騎」、「霉暈吃藥嗎」、「快救命病情加重」等文字,公然侮辱暱稱為「 張芝綺 」之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經告訴人於10
5年2月16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嘉衽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張美雲於105年10月27日以新臺幣1萬元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於105年11月1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卷第
40、42頁)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