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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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5號債權人 陳玉珊 即新和益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王振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對王振揚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釋明之(查支票發票人為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