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905號債權人 許淑姿 上列債權人許淑姿因與債務人 林銘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淑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五份到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