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雖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然被告所犯之罪,均係在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確定,關於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時,即應依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為之,並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六、七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及附表編號五、六、七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3年│├───────┼────────────┼────────────┼────────────┼────────────┤│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1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85年4月間起至85年6月9日│84年4月間起至85年6月10日│84年4月間起至85年6月10日│84年4月間起至85年6月10日│││止│止│止│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4││案號│年度偵字第4481號│年度偵字第3406號│年度偵字第3406號│年度偵字第340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85年度訴字第570號│85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85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85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事實審│││││││├───┼────────────┼────────────┼────────────┼────────────┤││判決│85年7月30日│85年8月27日│85年8月27日│85年8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85年度訴字第570號│85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85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85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判決│││││││├───┼────────────┼────────────┼────────────┼────────────┤││判決確│85年8月31日│85年8月27日│85年10月5日│85年8月27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之條件│不符合減刑之條件││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15日│不符合減刑之條件│不符合減刑之條件││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編號│五│六│七│├───────┼────────────┼────────────┼────────────┤│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7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95年4月17日起至85年11月8│85年8月中旬起至85年11月8│85年10月30日│││日止│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5││案號│年度偵字第8772號│年度偵字第8772號│年度偵字第877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5年度訴字第1063號│85年度訴字第1063號│85年度訴字第1063號││事實審││││││├───┼────────────┼────────────┼────────────┤││判決│86年1月6日│86年1月6日│86年1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5年度訴字第1063號│85年度訴字第1063號│85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判決確│86年1月6日│86年1月6日│86年1月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之條件│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符合減刑之條件│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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