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494號上訴人臺北縣三重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被上訴人國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蔡宜真 律師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等事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