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著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許達錡 即彩色巴黎視聽歌唱名店、 廖孟詢 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