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湖簡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13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變造甲○○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上「乙○○之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表)外,並補充如下:
變造甲○○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上「乙○○之照片」壹張,係
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
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收受本簡易判決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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