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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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公園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 翁宗寬 被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人 李秋芳 (局長)上列原告因國家公園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未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依原起訴狀所載內容及附具之內政部103年4月23日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內容,核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應徵收起訴之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原起訴狀內並未檢附相關已繳納費用之單據,如原告已繳納,應檢附相關單據於補正後起訴狀內到院以供審查;如未繳納,應補繳本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行政法院」欄之缺漏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第57條第8款之規定,原起訴狀行政法院欄僅記載「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本院行政法院名稱全銜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予補正。
三、提出補正後之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
1項之規定,提出依前揭各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明「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以資區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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