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47號聲請人 周信義 代理人 于又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4月1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國聲電影事業│台北富邦商業│102年6月11日│6萬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龍山分行││││├──┼──────┼──────┼──────┼─────────┼────┤│002│國聲電影事業│台北富邦商業│102年6月11日│2萬9,40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龍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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