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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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瑛 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3日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 張瑛玿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張瑛玿與被上訴人 張崇恩張正暘 、視同上訴人 張依珊張嘉玲張庭沂 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查上訴人張瑛玿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83,656元(依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正暘起訴時主張依分割協議分割所取得之利益計算),未據上訴人張瑛玿繳納,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張瑛玿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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