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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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33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之捌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整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12月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經查,截至98年4月27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新臺幣(下同)84,474元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98年4月27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92,597元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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