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發典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發典所有坐落高雄○○○區○○○段231、231-1、236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張發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