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板簡字第2460號原告 游美玉 被告 羅惠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呂安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書記官魏賜琪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