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鄉林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勝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基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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