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27號聲請人 楊靈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1│1000│├──┼────────────┼───────┼──┼──┤│0002│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