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23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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