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22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正確之利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