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217號債權人力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炤昆園藝企業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