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丁字第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九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確定。甲○○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更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月五日以九十年度訴字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暨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併按他造當事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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