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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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告台北生活家公寓大厦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光明 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蔡岱霖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