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告甲○○
巷25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