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減刑如附表該編號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編號3、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以83年度訴字第590號、84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判決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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