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57號),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斗簡字第81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義 為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 鄭義為 於民國96年1月間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違反保護令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57號),經本院於96年2月27日以96年度斗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6年3月26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為違反保護令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即96年1月14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