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898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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